(2016)冀053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兰芳、邢台市凯悦标准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兰芳,邢台市凯悦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924号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人民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700782584T。法定代表人李汝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梅云,该社重义疃信用社主任。被告:徐兰芳,女,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现住平乡县。被告:邢台市凯悦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西北留村。法定代表人郝进帅,该公司经理。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兰芳、邢台市凯悦标准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兰芳、邢台市凯悦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红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