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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叶玉、张安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叶玉,张安银,马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林叶玉,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安银,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马军美,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叶玉与被执行人张安银、马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13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三圣门四弄五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2075,土地证号:2-2014-103-10**,本案已诉���保全,且另案查封)和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三圣门4弄5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5358,土地证号:2-2014-103-10**,本案已诉讼保全,且另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安银名下;被执行人马军美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2016年7月12日,本院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瑞安市鑫银内衣店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安银名下,被执行人张安银在瑞安市鑫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安银名下的上述两处房屋(产权证号:00002075和000053**)。2016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军美在浙江省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的退休工资。另查,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有14件,涉及执行标的1500多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张安银名下的上述两处房屋,本院已移送拍卖中。关于瑞安市鑫银内衣店,系被执行人张安银个人经营,该店早无经营。关于被执行人张安银在瑞安市鑫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该公司已吊销,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民事裁定书,工商户登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拍���移送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