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元绪与孙小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绪,孙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绪,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陈家堡村张*组。被执行人:孙小妹,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前堡村*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23执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