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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元绪与孙小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绪,孙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绪,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陈家堡村张*组。被执行人:孙小妹,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前堡村*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23执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