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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慕建芳与李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建芳,李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慕建芳,女,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玉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岔河则乡排则湾村***号,无业。本院执行的慕建芳与李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66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玉峰应向申请执行人慕建芳履行如下义务:向慕建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070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执行费520元。但被执行人李玉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