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6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与成都蓝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成都蓝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394号原告: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大道中段251号。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蓝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3层18号。法定代表人:曾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蓝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