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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xx与贺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518号原告:李xx。被告:贺xx。原告李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