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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岳某与国网河南淇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国网河南淇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法定代理人岳纲辉,河南省××歌老酒有限公司职工,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淇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淇县。岳某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国网河南淇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淇县供电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载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道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