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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宏博与被告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博,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692号原告:宏博,男,住宁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宏积林,男,住宁县,农民。被告: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长乐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薛正兴,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礼,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鹏飞,男,住正宁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博与被告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博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宏博负担。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