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62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中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中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621民初2062号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2483542H。法定代表人张燕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中跃,女,汉族。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张中跃物业费已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