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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红书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8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红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马红书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邢桂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国栋、审判员宋艳华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姜丹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的编制为事业单位编制,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起诉人马红书要求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为起诉人恢复事业编制待遇并补发工资及事业编制的各项待遇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人马红书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范��,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对起诉人马红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起诉人马红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马红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红书上诉称,上诉人于1991年入职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自1994年起一直享受事业编制待遇,2004年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以上诉人在1994年入编前为集体职工没有事业编制为由剥夺上诉人的事业编制待遇,多年来上诉人一直通过各种途径维权,2016年7月,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此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判令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为上诉人恢复事业编制待遇并补发工资及事业编制的各项待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系事业单位,上诉人马红书为该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上诉人马红书诉请的恢复事业编制待遇并补发工资及事业编制的各项待遇,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范围,上诉人马红书是否属于事业编制,是否应恢复事业编制及相应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裁定确定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错误,本院更正为人事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邢桂荣审判员张国栋审判员宋艳华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