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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棍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棍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0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棍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276号。负责人刘正仕,主任。被执行人赵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棍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