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中法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伯沛与周权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沛,周权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中法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王伯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权忠,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云,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恳,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伯沛诉被告周权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判决依据,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9月19日原告王伯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权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伯沛撤回对被告周权忠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伯沛撤诉。案件受理费119.18万元,减半收取59.59万元,由原告王伯沛负担。王伯沛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9.18万元,多收59.59万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秀芬审判员 韦业飞审判员 曾维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巧文速录员 谢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