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XX与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刘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551号原告:高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XX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高XX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