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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XX与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刘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551号原告:高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XX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高XX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