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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孔照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282号罪犯孔照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11月30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孔照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照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18日因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除有效奖分3分,累计获有效奖分144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42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未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分审批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照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情况及改造表现,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照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