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26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涛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6刑初68号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91年2月2日出生,住夹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5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月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翔、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涛于2016年3月获得一支射钉枪后,一直放在其位于夹江县的住处保管。2016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夹江县某镇社道上将正携带射钉枪打鸟的王涛查获,并依法扣押可疑枪支一支。经鉴定,送检可疑枪支系能配用6.8mm射钉弹的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涛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刘某、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王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涛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予以没收、销毁。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夹江县公安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熹臻人民陪审员  张生艳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