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56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门玉华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