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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56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门玉华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