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雪、张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雪,张楚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770号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告:康雪,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告:张楚英,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康雪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茜,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雪、张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景条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