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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雪、张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雪,张楚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770号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告:康雪,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告:张楚英,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康雪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茜,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雪、张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景条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