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云波张远苹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萍,邹元波,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满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018号申请执行人:张远萍,女,汉族,1989年2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长沙路7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02118646。申请执行人:邹元波,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民富村8组10号,公民身份蛤蟆511024198802161710。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200-8。法定代表人:聂代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满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196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8145624-0。法定代表人:张永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远萍、邹元波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聂重庆满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