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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陈丽蓉,姚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姚秀成,陈丽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65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8。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该行职工。被告:姚秀成,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陈丽蓉,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姚秀成、陈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