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永占、吴秀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永占,吴秀各,朱庆华,贾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631号申请人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广增,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占。被执行人吴秀各,系赵永占之妻。被执行人朱庆华。被执行人贾振花,系朱庆华之妻。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永占、吴秀各、朱庆华、贾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