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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永占、吴秀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永占,吴秀各,朱庆华,贾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631号申请人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广增,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占。被执行人吴秀各,系赵永占之妻。被执行人朱庆华。被执行人贾振花,系朱庆华之妻。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永占、吴秀各、朱庆华、贾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