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5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枚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枚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761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洞口县洞口镇工业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银行董事长。被告:李枚容,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枚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剑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洁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