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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经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绪山与邵朱凯、邵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山,邵朱凯,邵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商初字第45号原告:王绪山。被告:邵朱凯,年龄不详。被告:邵明生,年龄不详,原告王绪山诉被告邵朱凯、邵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伟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绪山负担。审 判 长  曹灵杰代理审判员  邢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