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经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绪山与邵朱凯、邵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山,邵朱凯,邵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商初字第45号原告:王绪山。被告:邵朱凯,年龄不详。被告:邵明生,年龄不详,原告王绪山诉被告邵朱凯、邵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伟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绪山负担。审 判 长 曹灵杰代理审判员 邢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