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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亿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广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明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广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723号原告:上海亿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095弄40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37474630E。法定代表人:崔元益,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军,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广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8号。法定代表人:潘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广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亿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950元(已实际收取),由原告上海亿明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