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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79号原告:孙志强,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明(原告之友),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华生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文玥北里22-305号。法定代表人:韩连娣。原告孙志强与被告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孙志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