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79号原告:孙志强,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明(原告之友),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华生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文玥北里22-305号。法定代表人:韩连娣。原告孙志强与被告天津市胜大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孙志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