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仁和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仁和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乾元索具有限公司,XX,毛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878号。法定代表人白晓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仁和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葛后街村。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乾元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瓜蒌屯村。法定代表人毛海鹰,经理。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毛海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杰、XX、毛海鹰、青岛乾元索具、青岛仁和兴机床制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述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