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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7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迈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金豪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迈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985号原告浙江迈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268035-8,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29路。法定代表人陈冬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焰,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萧山金豪娱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1121020-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通惠中路707号3层。法定代表人陆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迈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金豪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迈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金豪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迈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迈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金金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