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忠然与韩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然,韩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39号原告:刘忠然。被告: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然与被告韩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然撤回对被告韩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心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