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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5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云星,系该行信贷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勇,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诉被告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秋生审 判 员 李 方代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