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国军与被执行人李伟强、林世达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国军,李伟强,林世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滕国军,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伟强,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林世达,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12200元,申请人未受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国军与被执行人李伟强、林世达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英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