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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催16号申请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原中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6344P。法定代表人:俞学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南昌银行象南支行2015年10月3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147657,票面金额:20万元,到期日:2016年4月30日,出票人: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轩志实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涂克洪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