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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70年11月25日,汉族,无业。2016年02月28日因开设赌场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03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6年03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5月09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0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2月27日18时许至02月28日01时许,被告人冯某在汝温泉小区租赁的车库内,纠集郭某、刘某甲、张某甲等二十余人以推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而提供场所和赌具,当场查获赌资45073元人民币(其中包含被告人冯某“抽头”资金17800元),赌具扑克牌一件零六副。被告人冯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累计“抽头”17800元。所查获赌资45073元已在侦查阶段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陶某、杨某、郭某、刘某甲、王某乙、谭春洋、王某丙、费某、沈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汝南县公安局发还清单,汝公(治)缴字(2016)0022号追缴物品清单,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票据,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冯某无违法记录的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