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执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清国、王书芳与靳洪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国,王书芳,靳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349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国,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书芳,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靳洪强,鲁P8J6**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张清国、王书芳与靳洪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靳洪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靳洪强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8J6**号轻型厢式货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