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张文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429号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黄建芳,董事长。被告:张文云,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