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向奎、夏中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奎,夏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奎,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联系。被执行人:夏中杰,男,住所地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刘向奎申请夏中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向奎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传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效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