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2436号原告: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文登营镇教场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开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道民,城镇居民。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昆嵛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立涛,经理。诉讼代表人: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传生,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文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道民、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原告为被告在环岛嘉苑小区的毛石混凝土挡土墙工程和7号楼及车库填方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完成上述工程后,经核算工程造价1096357.84元,被告已付550000元(含现金和以车抵账),尚欠546357.84元未付。现被告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546357.84元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比例占全部价款比例的90.83%,同意按该比例确定本案优先权数额。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环岛嘉苑小区的毛石混凝土挡土墙工程和7号楼及车库填方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完成上述工程后,经核算工程造价1096357.84元,被告已付550000元(含现金和以车抵账),尚欠546357.84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量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认可原告施工的总工程款为1030000元,已付550000元,尚欠480000元。被告主张根据本院委托文登英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比例占全部价款比例的90.83%,人工费占总价款的21.7%,材料费占总价款60.08%,机械费占总价款7.05%,应按该比例确定本案优先权数额。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文登英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涉案工程实际工程价款双方认可为480000元,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工程款480000元的债权。依据本院委托文登英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比例占全部价款比例的90.83%,据此原告享有的建筑工程款优先权为435984元,其余款项为普通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480000元的债权;二、原告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的环岛嘉苑小区工程享有435984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余44016元工程款为普通债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