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锦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锦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907号罪犯陈锦江,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灵山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锦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2011年8月29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1月5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1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锦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劳动能手(已折算成奖励分),2015年获监狱优秀学员。截止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97.17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陈锦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锦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锦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