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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田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志强,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安新县。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