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蒋成锁与蒲春强、聊城交运公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锁,蒲春强,聊城交运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840号原告:蒋成锁,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清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春强,男,汉族,驾驶员。被告:聊城交运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柳园北路西、建设西路北。法定代表人:宇宏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锁与被告蒲春强、聊城交运公交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成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