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红玲与黄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玲,黄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4民初791号原告:谢红玲。被告:黄婷。原告谢红玲诉被告黄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红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婷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银行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婷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谢红玲放弃要求被告黄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3日,被告黄婷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谢红玲借款50000元,许诺于2015年8月2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婷至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被告黄婷未作答辩。原告谢红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3日,被告黄婷因经商需资金周转,经其朋友程某介绍向原告谢红玲借款50000元,并许诺三个月内还清。当日,原告谢红玲向被告黄婷提供上述借款后,被告黄婷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2015年4月,经原告谢红玲多次催要借款,被告黄婷向原告谢红玲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以更换旧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8月28日偿还,但未约定利息,落款时间仍为2014年12月23日。嗣后,因被告黄婷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谢红玲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婷下欠原告谢红玲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谢红玲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愿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谢红玲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黄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XXX;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超审 判 员 肖 新人民陪审员 梁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