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仕华与李翔、李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华,李翔,李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751号原告:陈仕华,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哲,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翔,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李敬,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陈仕华与被告李翔、李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陈仕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敬的起诉。本院认为,陈仕华提出撤回对李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仕华撤回对李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