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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沙仁满都呼与沙出仁贵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仁满都呼,沙出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泡劳,女,蒙古族,户籍所在地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希吉日,女,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泡劳申请执行希吉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0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希吉日应该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泡劳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希吉日的工资,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扣留的工资继续扣留并按时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0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