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再字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善普、吴秀英等与丁文平、李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善普,吴秀英,丁文平,李菲,李杰,王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再字5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善普,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吴秀英,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文平,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菲,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杰,农民。以上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齐延升,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齐赵村***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文清,农民。丁文平、李菲、李杰与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善普、吴秀英对判决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冀0983民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善普、吴秀英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及再审申请人李善普、被申请人丁文平、李菲、李杰的委托代理人齐延升及被申请人丁文平、王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善普、吴秀英申请再审称,李善普与吴秀英系夫妻,二申请之子李某与被申请人丁文平是夫妻,被申请人李菲、李杰系李某与丁文平之女。李某死亡后,在二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丁文平、李菲、李杰,以李某的继承人做为原告起诉被申请人王文清,要求王文清偿还欠李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二申请人也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丁文平、李菲、李杰的行为,明显剥夺了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丁文平、李菲、李杰辩称,2014年4月1日,丁文平的丈夫李某因车祸死亡,获赔偿款339000元。之后李善普、吴秀英与丁文平产生了争执,由大队书记、村长及本族人进行了调解。赔偿款中11万元归李善普、吴秀英所有,其余的归丁文平、李菲、李杰所有,丁文平对李善普、吴秀英不再负赡养义务。赔偿款已给了李善普、吴秀英,所以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存在。王文清辩称,同意李善普、吴秀英的再审请求。丁文平、李菲、李杰原审诉称,李某生前2013年3月4日,王文清以购买泵车为由向原告方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并约定了利息。之后由丁文平将钱交给了王文清。借款到期后,王文清只偿还了50000元,余欠款及应付利息一直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文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0.015%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3月5日付至本金还清之日。诉讼费由王文清承担。原审查明,2013年3月4日丁文平之夫李某借给王文清现金100000元,丁文平、李菲、李杰提交收据一张,其主要内容为:收到李某本金(贷款)100000元,利息按0.015%计算,期限一年,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4日,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收款人王文清,交款人李某。还款期满后,王文清偿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李某于2014年4月1日因车祸死亡。丁文平系李某的妻子,李菲系李某的长女,李杰系李某的次女,无其他继承人。原审认为,王文清向李某借款100000元,有王文清亲笔写下的收据及其约定的还款计划所证实,王文清认可已还50000元,至今尚欠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丁文平、李菲、李杰作为李某继承人请求王文清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丁文平、李菲、李杰主张利息按收据约定的年利率0.015%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3月5日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应付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宜。原审判决,王文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文平、李菲、李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0.015%计算,付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再审查明,死者李某生前借给王文清现金100000元,及王文清还款情况、利息的约定同原审。死者李某系李善普、吴秀英之子、丁文平之夫、李菲、李杰之父。丁文平、李菲、李杰提交李某因车祸死亡后,2015年2月20日关于李某死亡赔偿款分配证明一份,以证实李善普、吴秀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该证明主要内容为:今有李某交通事故赔偿金共计339000元整,其中110000元属于父母所有,剩余部分属于妻子、孩子所有,以后丁文平不在尽赡养义务。再审认为,李善普、吴秀英、丁文平、李菲、李杰均为死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共同参加诉讼要求王文清偿还欠李某生前借款50000元及利息。李善普、吴秀英未参加原审诉讼,且原审查明认定,李某的继承人有丁文平、李菲、李杰,无其他继承人明显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李善普、吴秀英的再审请求成立。丁文平、李菲、李杰提交2015年2月20日李某死亡赔偿款分配证明,并未涉及王文清拖欠李某生前借款50000元及利息之事。故对丁文平、李菲、李杰认为李善普、吴秀英再审请求不成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文清应偿还李善普、吴秀英、丁文平、李菲、李杰借款50000元及按约定年利率0.015%的标准,给付自2014年3月5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二条之夫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二、王文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善普、吴秀英、丁文平、李菲、李杰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0.015%计算,自2014年3月5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由王文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是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景韫审判员 田冀沙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