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刑初字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刑初字425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小学文化,住初中市怀远镇黎店村*组。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字〔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互联网上某网站购买了包含黄色淫秽视频的百度云账号用于自己观看。后通过QQ联系方式,被告人杨某某开始帮助卖家做代理,通过收取QQ红包的方式将从上家获得的云盘账号密码加价卖给下家获利。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腾讯QQ上建立“深夜资源群”,担任群主和管理员,同时将多部黄色淫秽视频上传至该群中,并将加入该群观看上述视频的QQ会员设计为三种不同等级的会员,每月以微信钱包、QQ钱包、支付宝账户转账等方式收取5-25元不等费用,总计获利4000余元。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崇州市怀远镇“心语”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崇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从上述“深夜资源群”中提取的137个视频进行鉴定,去除重复和不能播放的外,有85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证人何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挡获照片,电脑截图照片,崇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侵犯正常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英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