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9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侯××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755号原告:侯××,农民。被告:潘××,农民。原告侯××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侯××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