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延新兴与刘洪谈、逯言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新兴,刘洪谈,逯言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3344号原告延新兴,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曹拥军、王宝正,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一般代理。被告刘洪谈(曾用名:刘宏坛),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逯言娜,女,汉族,1978年6月7日生,住滑县,系刘洪谈之妻。原告延新兴诉被告刘洪谈、逯言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新兴及委托代理人曹拥军、王宝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逯言娜、刘洪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新兴诉称: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多次购买其家具共计16100元,并且每次都出具有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逯言娜、刘洪谈偿还欠款16100元,涉诉费用被告承担。被告逯言娜、刘洪谈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逯言娜、刘洪谈在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5日、2015年7月4日在原告延新兴处买家具,并向原告延新兴出具欠条6张,收据1张,欠条、收据均没有约定利息,经原告延新兴催要,被告逯言娜、刘洪谈未支付上述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延新兴提供的被告逯言娜于2014年至2015年出具的欠条5份,刘洪谈出具的欠条1份,刘洪谈出具的收据1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逯言娜、刘洪谈欠原告延新兴处购买家具货款共计16100元,有原告出具的6份欠据1份收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经原告延新兴催要被告未予支付,被告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被告逯言娜和刘洪谈系夫妻,由原告提供的民政局证明一份可以证实,涉案货款是在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告延新兴要求被告逯言娜、刘洪谈共同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逯言娜、刘洪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逯言娜、刘洪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延新兴货款16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逯言娜、刘洪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马胜勤助理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