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芳芳与永州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芳芳,永州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芳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炳烛。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芳芳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第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芳芳与被上诉人永州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冯芳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芳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上诉人冯芳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