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与李保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李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法定代表人张庆礼,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保磊,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保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本院于2016年2月1日查封以上银行存款,没有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保磊于2016年4月25日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5月份起每月25日前交款1500元,直至付清剩余执行款为止。本案标的为人民币73440元,执行到位13000元,未执行到位6044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郑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响执行员 陈 晨执行员 葛新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