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张村镇。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本县张村镇。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申请人高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某某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汝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