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民初1389号原告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原粮食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景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冬晶,女,1988年生,汉族,工作单位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贺,男,1980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系都市发艺业主。原告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冬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度,被告经营的都市发艺所用房屋接受了原告的供热后,拒不按期给付供热费用,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要,并对被告发出催纳通知,被告均不予交纳供热费用。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供热费用7,356.9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1月11日肇州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州价发(2016)1号文件。欲证明肇州县供热价格,其中住宅、车库等为每平方米27元,商服为36.5元。2、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收据一枚。欲证明被告尚欠供热费7,356.90元。被告张贺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所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物业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等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至2016年度,原告为被告张贺经营的“都市发艺”所用的房屋提供供热服务。被告经营房屋的使用面积为201.56平方米。2015年至2016年度,供热费用收费标准商服为每平方米36.5元。2015年度至2016年度被告未交纳供热费用,至今拖欠原告供热费用7,356.9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及遵守。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经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被告在供热结束后,应当按照热费收费标准给付供热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供热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贺给付原告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6年度拖欠供热费7,356.9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