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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卫兵与钱永权、俞东升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兵,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沈仁杰,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钱永权,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俞东升,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陈秀忠,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款项人民币24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据此,待被执行人未履行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蒋照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